挪用公款27.6万元 如数退赔并领刑
陈某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挪用公司资金27.6万元。近日,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挪用公款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原系南宁市某公司(集体企业)经理、法人代表。在2003年9月8日至2006年1月,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资金27.6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住房等消费,超过3个月未还。案发后,陈某于200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2007年8月13日,陈某如数退出挪用的全部资金。
受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如数退出挪用的全部资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