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 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 下一篇

滥用退耕还林政策 扶绥一林业站站长被查处

发布: 2008-6-13 13:11 | 录入: 崇左新闻网 | 来源: 崇左新闻网 | 查看: 10次

滥用退耕还林政策
扶绥一林业站站长被查处

扶绥讯  扶绥县一名林业站站长为自己在退耕还林申请审核中的逾越职权行为埋单,6月10日,扶绥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这起滥用职权案。

被告人梁林系扶绥县某林业站站长。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梁林与梁力(另案处理)负责扶绥县柳桥镇退耕还林申请的审核、设计、验收、发放补助等工作。在对黄元、黄洋、黄金、廖军等人提出退耕还林申请进行审核时,明知上述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土地均是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耕地,按照退耕还林的有关规定,只能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而不能享受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费的情况下,梁林审核同意给予黄元、黄洋、黄金、廖军的种苗造林补助费、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费等三项补助,并上报扶绥县林业局审批,使黄元、黄洋、黄金分别领取了4年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费,廖军领取了3年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99399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林主动到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退耕还林申请审核工作时,明知提出申请的土地属于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耕地,在只能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情况下,梁林滥用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499399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罚。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遂对被告人梁林作出有罪宣告,免予刑事处罚。(文内均为化名)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seccode